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安监分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 为了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918号),结合我省情况,制定了《江西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及专户资金监管办法待研究确定后另行通知。
2006年6月12日
江西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918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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