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哈政发〔2006〕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6)1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和任务 (一)增强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近年来,全市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通过建立责任体系、落实相关政策、广开就业渠道和强化就业服务等措施,市场导向就业机制进一步完善,就业总量有较大增加,一大批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就业再就业,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全市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仍然非常突出,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把就业再就业工作摆在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在重点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的同时,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责任体系、政策扶持体系、资金支持体系和就业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 1.3年内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重点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增强其就业的稳定性。 2.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农转非”被征地农民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 3.努力改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就业环境,推动城乡统筹就业。 4.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促进就业与社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5.进一步加强失业调控,“十一五”时期,全市安置下岗失业人员50万人左右,“十一五”期末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之内。 二、努力拓宽就业渠道,积极创造就业岗位 (三)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各级政府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调整经济结构以及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扩大就业作为一项重要因素,在实施“十一五”规划和年度重点项目的推进上,既要注重项目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牵动作用,也要注重项目增加就业岗位的空间。 (四)加快发展优势产业。加快机械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绿色食品、医药工业和对俄经贸科技合作基地建设,充分利用“哈大齐工业走廊”建设的契机,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努力增加就业岗位。 (五)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继续拓展商贸流通、餐饮等传统服务业领域的就业渠道,大力发展交通、运输、旅游、信息和现代物流等新兴服务业,增加就业岗位。结合社区建设,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以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增加就业岗位为目标,重点发展社区居民生活服务、驻社区单位后勤服务、社区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等就业岗位,拓展就业空间。 (六)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积极发展个体、私营、外资等多种所有制经济和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从银行贷款、税费减免、财政贴息、强化服务等方面制定扶持政策,增加就业容量。 (七)推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劳务输出。大力发展劳务经济,培育和发展劳务中介组织,实施有计划、有组织的劳务输出。依托驻外办事机构在劳务输入地设立劳务管理机构,收集和发布用工信息,为外出务工人员提供服务。 (八)开发公益性岗位。通过政府扶持,开发适宜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保洁、保绿、交通协管、校园维护、环保协管、社区保安、公共设施养护、托幼护老等公益性岗位,重点解决“4050”下岗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 (九)鼓励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通过发展和规范劳务派遣、就业基地等组织形式,完善相应的劳动保障政策等措施,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多种形式灵活就业提供服务和帮助,引导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灵活就业。 (十)加快小城镇建设。将推进小城镇建设作为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措施,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精心组织实施,引导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 三、完善和落实各项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 (十一)扩大《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特别困难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对城镇其他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厂办大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发放不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再就业优惠证》。 (十二)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再就业优惠证》采取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在全省范围内通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