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讷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讷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单病种定额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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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讷政发[2006]53号
【发布日期】 2006-05-25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讷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讷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单病种定额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讷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单病种定额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讷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单病种定额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黑卫基妇发[2005]188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确保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稳步运行,促进我市医疗保障体系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讷河市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与医疗保险管理局实行计算机网络通讯,执行单病种定额结算标准,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制管理办法。
  第二条 讷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单病种定额结算标准按《齐齐哈尔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级医院)住院单病种定额结算标准》(以下简称《定额结算标准》)执行。
  第三条 适用范围:适用于在讷河市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城镇参保职工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农民。
  第四条 参保职工和参合农民因外伤、中毒等疾病入院时应查明原因,凡因违法犯罪、酗酒、自残、自杀、打架斗殴、交通肇事等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将此费用列入报销范围结算支付。
  第五条 乡镇定点医疗机构部分疾病实行单病种最低保障及最高限价结算支付管理办法。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患以下疾病,经住院手术治愈,即给予最低保障,包括医疗费达不到起付线和医疗费超过起付线但按比例核算后达不到最低保障线的,按最低保障支付标准给予最低保障;若医疗费达到起付线以上,实行医疗费最高限额,即按标准报销金额超过最低保障标准的,在最高支付限额内按核定报销标准支付。
  病  名     最低保障金额     医疗费最高限额
  正常产       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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