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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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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地税所二[2006]6号
【发布日期】 2006-05-24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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