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属国有企业增量资产奖励股权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府〔2006〕43号 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惠州市属国有企业增量资产奖励股权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五月十九日 惠州市属国有企业增量资产奖励股权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长效激励和约束机制,调动企业积极性,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省及市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增量资产奖励股权,是指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对由其实施经营业绩考核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从超过考核目标值部分的经营性净利润中,按一定比例给予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的股权奖励。 第三条 实施增量资产奖励股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以效益为中心考核企业经营业绩。 (三)坚持报酬与责任相统一、利益与风险相挂钩、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建立长效激励和约束机制。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增加考核与分配过程的透明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