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1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十一五”期间就业再就业工作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统筹做好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与新生劳动力的就业工作,统筹做好城镇劳动力就业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统筹扩大就业规模与优化就业结构、提高就业质量,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城乡一体化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逐步实现城乡就业比较充分和公平的目标。 (二)“十一五”期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进一步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重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中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巩固再就业工作成果,增强就业稳定性;努力做好新生劳动力就业工作,重点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继续推进城乡就业一体化,着力改善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环境,重点做好被征地农民再就业工作。加快就业管理服务体系建设,高度重视人力资源开发,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逐步加强失业调控,将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联动机制。 (三)“十一五”期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每年新增城镇就业5万人;帮助城镇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2.5万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0.8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4.5万人;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1.5万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5.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二、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努力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规模 (四)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在注重提高竞争力的同时,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 (五)全面落实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服务业。鼓励和支持具有较大优势、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发展,增加就业容量。 (六)稳步推进农村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提高农村就地就近吸纳劳动力的能力。 (七)积极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全面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各类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经济实体。发展劳务派遣就业,增强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进一步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全方位帮助和服务。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扶持政策,着力解决被征地农民转移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 (八)对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等,继续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再就业优惠证》分A、B两种。申领《再就业优惠证A》的人员为: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持有《再就业优惠证A》的对象享受包括国发(2005)36号文件规定的包括税收优惠在内的各项扶持政策。申领《再就业优惠证B》的人员为: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其他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人员,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底);失业6个月以上的夫妻双方均失业的失业人员、单亲家庭有抚养义务的失业人员、持有《特困职工优惠证》家庭的失业人员,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未就业被征地农民,持有《再就业优惠证B》的对象享受除国发(2005)36号文件规定的除税收优惠以外的其他各项扶持政策。 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和管理。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出租、转让、伪造《再就业优惠证》和签订虚假合同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劳动保障、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依法监管,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每半年进行一次信息交换。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检制度,对享受优惠政策期满3年的,换发《失业证》,并标注原《再就业优惠证》编号以备查。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 (九)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A》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B》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在办理反担保手续的基础上申请一次性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额度根据人数,最多不超过8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借款人提出展期限申请的,贷款银行可以按规定展期1次。对上述两类人员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的服务业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