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由地方税务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玉政办发〔2006〕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1997年第11号令),加大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力度,加强和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05)138号)、《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桂政办发(2005)138号文件的通知》(桂残联字(2006)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我市采取由地税部门代收的办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