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区域的通知 莱政发〔2006〕2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我市税收征管工作,做到公平税赋,保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鲁政发(1986)119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鲁政发(1989)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莱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D2020年)的批复》(鲁政字 (2006)30号),市政府决定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区域范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sp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