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盟本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锡署发〔2006〕25号
【发布日期】 2006-04-20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盟本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署发〔2006〕25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直各部门:
  现将盟财政局制定的《锡林郭勒盟盟本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锡林郭勒盟盟本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盟本级部门预算管理,明确部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规程,促进部门预算管理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切实提高部门预算运行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预算管理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预算,系指盟直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其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行署批准的各项收支综合财政计划。]

第二章 部门预算编制的原则
 
  第三条 合法性原则。部门预算编制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充分体现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并在法律赋予部门的职能范围内编制。
  第四条 真实性原则。部门预算编制要以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履行部门职能的需要为依据,使各项收支基础数据及机构、编制、人员、资产等数据真实准确。各项收入预算要实事求是,充分考虑增收、减收因素,不得随意扩大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