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16号)和《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16号)和《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再就业资金,是指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内外等各种渠道筹集的,用于政府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各项资金。主要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 (二)上级转移支付补助的就业再就业资金; (三)利息收入;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三条 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原则 < (一)坚持有利于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利于提高就业质量和效果的原则; (二)坚持有利于建立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原则; (三)坚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 (四)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