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财经秩序加强税收征管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撤地设市以来,市政府就中心城区(含章贡区和开发区,下同)税收征管先后出台了多个规范性文件。近几年,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投资主体多元化和经济主体的流动性明显增强,在税收征管和财政分配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如税收混级混库现象不断发生,影响了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和投资环境的优化;区域之间为拉税源、争税收,竞相提供税收返还等优惠政策,导致财政收入的流失,一定程度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为进一步规范财经秩序,防止税源的无序流动和国家税收的流失,实现经济的跨越式发展,经市政府2006年4月18日第十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现就加强我市税收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 整合现行规定,统一政策,进一步明确税收征管范围 根据现行财政体制文件,在基本框架不变的基础上,对部分收入征管范围和权限重新明确: 1、中心城区区域范围内的中央、省、市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及市以上单位)、市及市以上单位所办的三资企业由市税务机关负责征管,税收归市本级;中心城区区域范围内的区属企事业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所办的三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