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蚌政〔2006〕1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实现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主要任务是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逐步做实个人账户;不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积极发展企业年金,形成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增加对养老保险的投入,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不断完善市级统筹制度,为实现省级统筹做好衔接准备;进一步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二、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二)本市城镇各类企业全部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基金会聘用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含在本市经商、务工的外来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均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自本意见实施起两年内,应参保未参保的企业、单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按国务院国发(2000)8号文件规定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应主动办理参保,按以下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1.补缴费的起始时间和建立个人帐户时间统一为1996年1月。1996年1月以后成立的单位,从单位成立之月起补缴。 2.补缴基数为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经申请,可按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 3.各年度补缴费率、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计入比例及单位划入比例按我市原规定执行。 4.补缴养老保险费从应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困难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减免,但减免金额不得高于应缴滞纳金总额的60%。 (四)原为企业固定职工,现从事个体劳动,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办理参保时,养老保险费补缴可参照第(三)条规定办理。 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 (五)企业(单位)以本企业(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参保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目前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率为24%,本意见实施后两年内降为20%,与全省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接轨。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新增参保人员(含断保再次缴费人员),按起薪工资额申报,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依法代扣代缴,职工每年要对为其申报的缴费基数予以确认,因未经本人确认导致少、漏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本缴费年度以及本缴费年度结束后1年内可办理补缴,逾期不再允许补缴,由此造成职工个人养老待遇损失的,用人单位按下列办法给予补偿:补偿金额 = ∑少报缴费工资基数×8%×15。 (六)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结算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单位于结算年度内增加或减少参保人员时,单位缴费基数按实际增加或减少的个人缴费基数核增或核减。 (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统一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有用工的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工共同缴纳,雇主缴纳12%,雇工本人缴纳8%。上述人员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缴确有困难的,可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100%之间自主申报确定缴费基数,在5年内缴费基数达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在结算年度内可按月、按季、按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调整和做实个人账户 (八)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个人账户的规范管理,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及时记录缴费情况,并按照国家规定将个人账户资金逐步做实。每年第三季度公布职工个人账户对账单。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期与结算年度一致,利息结转时间统一为每年7月。 (九)已参保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异地就业的,凭有效证明按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得重复参保。参保人员省内流动时,按现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并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转移职工历年缴费基数。跨省流动的,按转入地有关规定转移个人账户档案。 (十)从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