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十二届县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16号)以及《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6)48号)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的就业再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十一五”期间就业再就业工作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全面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统筹做好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与新生劳动力的就业工作,统筹做好城镇劳动力就业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统筹扩大就业规模与优化就业结构、提高就业质量,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城乡一体化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逐步实现城乡就业比较充分和公平的目标。 (二)“十一五”期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巩固就业再就业工作成果,增强就业稳定性;认真做好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城镇新增劳动力特别是大中专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特别是被征地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工作;加快就业管理服务体系建设,高度重视人力资源开发,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进一步改善就业环境,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将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三)“十一五”期间全县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每年新增城镇就业5000人;帮助城镇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2100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400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4500人;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1500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7000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二、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努力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规模 (四)加快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和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在注重提高竞争力的同时,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 (五)全面落实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和服务业。鼓励和支持具有比较优势、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增加就业容量。 (六)稳步推进农村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提高农村就地就近吸纳劳动力的能力。 (七)积极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全面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各类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经济实体。发展劳务派遣就业,增强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进一步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全方位帮助和服务。 (八)进一步推进“走出去”就业战略,大力开展跨地区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积极稳妥地组织境外劳务输出。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九)对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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