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16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 [200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就业再就业工作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全面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大力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开发就业岗位,着力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问题,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保持我市经济不断发展和社会持续稳定的良好局面。 (二)2006年至2008年,全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是:每年新增城镇就业岗位4000个;实现失业人员再就业2500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450人;组织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2000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三)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巩固再就业工作成果,增强就业稳定性;认真做好城镇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城镇新增劳动力特别是大中专毕业生、农村劳动力转移特别是被征地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工作;以就业为导向,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进一步改善就业环境,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加快就业法制建设,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二、完善和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 (四)对下列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经其申领发放《建德市就业援助证》(以下简称《就业援助证》),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1、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包括改制前为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失业人员); 2、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关闭破产或改制时,已办理“协缴”手续(失业登记的)且未再就业人员; 3、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4、城镇其他失业登记6个月以上的人员中,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或有抚养义务的夫妻双方失业和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5、城镇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其中税收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按国发[2005]36号文件执行。 (五)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对持《就业援助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2、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探索建立创业培训、创业指导与小额担保贷款的联动机制。根据浙政发[2006]16号文件精神,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一年。 3、对持《就业援助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注册资金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并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含1年)的,给予每年1000元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已申领一次性就业援助补助费但仍在规定期限内的,不能申领此项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