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完善各类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16号)以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2006]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 (一)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持《就业援助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下同),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2、持《就业援助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3万元以内,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利用上述贷款从事服务业项目(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就业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服务业项目(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给予50%的贴息。 3、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探索建立创业培训、创业指导与小额担保贷款的联动机制。成立由经贸、劳动、金融、工商等部门组成的资信评估小组。对贷款人不能提供有效反担保手续的,由贷款人居住地社区或村委提供贷款人的信用评价证明,资信评估小组对其创业项目资信评估确认后,可以免除反担保手续;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项目经县以上开业指导专家论证通过的,申请小额贷款时可免除反担保手续。 4、持《就业援助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注册资金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并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下同)1年以上(含1年,下同)的,给予每年1200元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原已申领一次性就业援助补助费和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不得再次申领此项补贴。 (二)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1、企业招用持《就业援助证》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录用备案、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每月发放工资标准不低于县企业最低工资标准110%的,给予每人每年2000元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对企业招用“4050”人员并符合上述规定的,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同时,可享受每人每年用工补助16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招用持《就业援助证》人员,符合上述条件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用工补助的基础上,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3、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及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招用持《就业援助证》人员的,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以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形式办理录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