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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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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06]48号
【发布日期】 2006-08-28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省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要求,规范了全省养老保险政策,初步建立了具有浙江特色、 符合浙江实际的养老保险体系。随着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市化的发展,我省目前还存在覆盖范围不够广泛、个人账户没有做实、计发办法不尽合理、筹资机制 不够完善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快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 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决定》),现就我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按照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法治浙江”的战略部署,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适合我省实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任务是:继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积极稳妥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积极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二、继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
  根据中央“两个确保”的要求,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健全“保发放”的长效机制;继续落实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责任,防止因做实个人账户而造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赤字;完善省级调剂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困难地区的调剂补助办法,不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成果。各地要进一步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的意见》(浙政发(2004)36号)精神,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开拓新的稳定的社会保障资金筹措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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