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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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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发〔2006〕59号
【发布日期】 2006-08-21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新政发〔2006〕5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现就调整完善我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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