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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2006]24号
【发布日期】 2006-08-17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2006]2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政府同意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力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参保人员,2006年1月1日起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表示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本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不含厦门,下同)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至退休时,缴费年限累计月数的尾数为6个月及以下的按0.5年计算,7个月及以上的按1年计算。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公式为: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本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确定。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为:
  

退休年龄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计发月数

233

230

226

223

220

216

212

208

204

199


  

退休年龄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计发月数

195

190

185

180

175

170

164

158

152

145


  

退休年龄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计发月数

139

132

125

117

109

101

93

84

75

65

56


  退休年龄应以周岁为标准确定计发月数。
  二、过渡性养老金。1995年底前参加工作且1995年底前有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月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的月标准按参保人员1995年底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计发。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1995年底前缴费年限×1.3%。
  三、本人平均缴费指数的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中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按分段确认,全程合并计算的办法确定。1990年底前缴费年限的指数按1.0计算,1991年至1995年间的缴费指数按各年实际缴费计算。在分段确定缴费指数中,对于1995年底个人账户建账前的缴费指数平均后低于0.75的按0.75计算。建立个人账户后至退休当年的缴费指数按本人实际缴费计算,其中在计算退休当年的缴费指数时,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按上年的标准计算。视同缴费年限的指数按1计算,在计算缴费指数时,未缴费的年限不参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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