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06)1号)精神,推动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 (一)就业再就业工作是民生之本,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全市大局稳定,直接影响和谐咸阳的构建进程。因此,全市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在重点解决好体制转轨时期遗留的再就业问题的同时,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有步骤地统筹城乡就业和提高劳动者素质,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今后一段时期,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是:继续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2007年底前基本解决体制转轨时期的历史遗留问题;重点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巩固再就业工作成果,提高就业质量,增强就业稳定性;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在开发就业岗位的同时,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大力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和创业能力;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速度,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全面实行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推进劳务输出工作在规模和质量上有更大的发展,以带动县域经济的发展;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推进就业法制建设,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二、坚持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并举,促进经济与就业协调发展 (三)加大重点项目建设,扩大就业规模。坚持项目带动就业的工作思路,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充分考虑带动就业的效应,对就业再就业拉动作用大的投资项目要优先审批和备案,积极推进实施。对就业再就业有较强带动作用的建设项目要积极搞好服务,促其尽快建成,充分提供就业岗位,实现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双赢。 (四)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拓展就业空间。实行就业增长优先战略,大力发展以旅游、服务等行业为主的第三产业,深入挖掘就业潜力,扩大行业就业容量。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同时,注重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大力扶持第三产业、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五)创建全民创业载体,激发就业活力。要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广泛开展全民创业促就业系列活动,全面调动全民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群众自谋职业。要按照市场需求,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就业再就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尽可能实现培训上岗。巩固发展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多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广泛参与、多项扶持政策支撑、创业带动就业、就业促进经济发展的工作机制。 (六)扩大区域合作,积极开展劳务输出。实施“走出去”就业战略,推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在做好市内就业的基础上,做大域外就业,做强境外就业。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发展地方经济,促进就业和再就业。 (七)全力发展县域经济,增强城镇就业承载能力。加快对基础设施的投入,创新小城镇建设机制,调整优化产业布局,鼓励农民进城创业,形成产业集聚、企业集群、就业集中的新型城镇。 (八)围绕公益性岗位开发总体规划,促进困难群体就业。公益性岗位开发的重点和范围要围绕公共管理服务、社区便民利民服务 和公共有偿服务事业等进行。 (九)开展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创造就业机会。积极推行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和小时工等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提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导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十)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审核程序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十一)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