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平顶山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7月“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八月九日 平顶山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加强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使用管理,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财工字[1994]第295号印发)和国家体改委、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条例》(国资企发[1994]81号印发)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国有资产收益收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