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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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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昆政发〔2006〕32号
【发布日期】 2006-08-02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6)4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  一、明确目标任务,千方百计增加就业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现代新昆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十一五”期间,继续把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统筹城乡就业,积极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着力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我市2006—2008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重点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巩固再就业工作成果,增强就业稳定性;努力拓展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渠道,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开发就业岗位的同时,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统筹城乡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

  (三)我市2006—2008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城镇新增就业18万人,其中体制转轨的失业人员再就业7万人,大龄困难群体再就业1.2万人,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问题,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新增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24万人。

  (四)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的原则。把扩大就业作为优先目标,不断扩大就业总量,努力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抓住经济结构调整,实施新型工业化战略的有利时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增加就业提供持久的动力;着力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第三产业和中小企业发展,依托街道和社区发展服务业,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鼓励扶持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引导和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有序转移就业,促进城乡就业协调发展。

  坚持政策扶持和就业服务分类指导原则。对就业特别困难人员要继续重点帮扶,提供再就业援助;对有条件有能力自谋职业的失业人员,要积极扶持他们创业;对中青年失业人员要下大力组织好技能(创业)培训,提高他们的自身素质和就业能力。

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五)对下列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给予再就业政策扶持:

  1.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和关闭破产企业需要安置的人员(包括改制前为国有企业单位职工的失业人员);

  2.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3.参加了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县(市)区级以上集体企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包括改制前为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失业人员);

  4.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中,夫妻双方失业、符合“4050”条件以及有抚养或赡养责任且生活困难单亲家庭的人员。

  5.国有企业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且未再就业的人员。

  上述人员在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被用人单位招用,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不再为其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六)对持《再就业优惠证》自谋职业(含自主创业)的失业人员给予下列政策扶持:

  1.参加创业培训或职业技能培训的,给予一次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2.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规定享受减免税政策。

  3.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5年底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规定执行。

  4.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为其提供3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

  5.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每人5万元以内的贷款额度,为其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和方式,按照个体经营贷款办法处理。

  6.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各类微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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