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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向慈善总会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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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苏国税函〔2007〕129号
【发布日期】 2007-03-28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向慈善总会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支持我省慈善事业的发展,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纳税人向经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江苏省的慈善总会的捐赠,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3]204号)规定,凭印有财政票据监制章的“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准予在 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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