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便于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认真贯彻执行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准确把握政策精神,现就2006年以来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及执行口径明确如下: 一、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的征税问题 (一)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二手房”交易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住房,其余如:商铺、车库、仓库、土地使用权等各种非个人住房的财产转让所得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非个人住房的财产转让所得,不能提供原值和合理费用支出凭证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核定征收的办法征收。 (二)优惠政策的执行口径问题。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有关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重点把握好自用五年以上的时间划分。对一年内换购房的退还纳税保证金问题,掌握上对一年内换购房的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退还纳税保证金的优惠政策,不得多次享受退还纳税保证金的政策。 (三)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