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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1-02
【实施日期】 2006-01-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农机局、市物价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警察大队、市道路运输管理所、以及报废汽车回收定点企业: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307号令)、《汽车贸易政策》(商务部2005年16号令)和原国家经贸委、监察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国经贸资源[2001]900号文件)及有关政策、法规,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执行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证制度,严格市场准入。
  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报废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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