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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级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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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湘优办发[2006]1号
【发布日期】 2006-01-03
【实施日期】 2006-01-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级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国家级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长沙经开区”经济发展环境,规范执法部门对园区企业的执法检查和处罚行为,保持园区企业合法权益,为园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园区企业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依据《行政处罚法》和湘发[1998]18号文件关于“在开发区的企业由开发区统一监督管理,实行无主管部门企业制”的规定,以及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有关规定,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将长沙经开区列为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重点示范区,作为省优化办的重要联络点,并授权长沙经开区优化办在园区内行使省优化办的部分职权。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实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代理服务制。为落实湘发[1998]18号关于“对国家和省里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对按规定应该收的费,由开发区设立窗口,统一收取,代缴财政。禁止开发区外的部门、单位直接向开发区企业收取费用”以及“区外的各管理部门不直接管理区内企业”的指示精神,在长沙经开区园区企业实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代理服务制。所有在园区范围内企业应该缴纳的各种费用及罚款等,都由长沙经开区优化办代为收缴和支付。凡行政职能部门到园区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和处罚等工作,必须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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