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十政发[2006]1号
【发布日期】 2006-01-04
【实施日期】 2006-01-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
十政发[200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构建和谐社会进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城乡困难居民生活、就业、就医、住房及子女就学等方面的困难,更好地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宗旨,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标、以保障城乡困难居民基本生活为基础,以医疗、教育、就业、住房、法律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临时救济、社会帮扶、慈善互助为补充,按照构建"和谐十堰"的要求,建立管理社会化、保障法制化、组织网络化、城乡一体化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社会救助是一项系统工程,加强社会救助工作是政府履行职责的重要方面。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加大投入,健全组织,落实责任。广泛吸收社会力量参与和配合,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从不同的方面为城乡困难居民提供优先、优惠的服务和支持。
  制度统一,标准有别。社会救助要与整个社会保障有机结合,建立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相衔接、目标明确、方向一致、规范统一的社会救助制度框架,使各类救助对象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坚持从实际出发,对不同地区、不同时期、不同对象的弱势群体,采取不同程度的社会救助方法和救助标准。
  公开公平,管理规范。社会救助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救助对象、条件、内容、标准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实施动态管理,使社会救助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要切实加强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及农村基层社会救助组织网络建设,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管理和服务水平。
  城乡联动,分步实施。社会救助既要坚持面向社会、统筹城乡、整体推进,又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量力而行,实行低标准起步,小范围试点,全方位覆盖,分步骤实施。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和规范城乡社会救助制度
  (一)规范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按照"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制度完善、措施配套、运作有序"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城镇困难居民应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保即保。对低保对象中的城市"三无对象"、重残家庭、夫妻双下岗且需供养无收入的高龄老人的特殊对象给予重点保障。建立和完善进退机制,推行限期保障办法,鼓励引导就业,做到动态管理和分类施保。要进一步规范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评议、审核、审批程序,不断提高服务管理水平。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