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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推进城乡统筹就业一体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湖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潜政发〔2006〕1号
【发布日期】 2006-01-04
【实施日期】 2006-01-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潜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推进城乡统筹就业一体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潜政发〔2006〕1号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高场原种场,市政府各部门:
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劳务经济的意见》(鄂发[2005]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和推进城乡统筹就业一体化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宗旨,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坚持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方向,整合资源,优化配置,完善和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全市就业局势稳定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目标任务:统筹城乡就业,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重点扶持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中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人员及其他困难群体再就业,巩固再就业成果;大力发展职业技能教育,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就业稳定性;建立劳动保障长效监控制度,维护劳动力供求双方合法权益,逐步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联动机制。“十一五”期间,每年城镇新增就业人数7000人(含当年新成长、上年结转及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2000人(含就地就近转移和劳务输出);培训城乡劳动者30000人;城乡登记失业率控制在全省平均水平线以内。
  二、基本框架
  城乡统筹就业一体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基本框架由以下三个方面构成:
  (一)服务对象。城镇为新成长劳动力、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以及体制转轨遗留下来的下岗失业人员等;农村为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富余劳动力、新成长劳动力及其失地农民。对“零就业”家庭、两人以上下岗失业家庭中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人员及其他困难群体的就业再就业优先作为服务重点。
  (二)服务内容。为城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用工申报、求职登记、就业信息、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技能鉴定、录用备案、劳务派遣、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社会保险、劳动保障维权等“一条龙”服务。
  (三)服务体制。实行由政府主导、劳动保障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城乡统筹就业一体化服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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