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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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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阳政办发〔2006〕1号
【发布日期】 2006-01-04
【实施日期】 2006-01-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2004年、2005年中央一号文件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晋办发(2004)6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若干意见》(晋政办发[2005]87号)文件精神,为推动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结合我市农村改革和发展的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以农民为主体,同类或相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自愿联合起来,按照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举办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既不同于过去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又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企业,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农村经营体制的创新和农业产业化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对农村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要求的调整和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促进农村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它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尽快转化为生产力,有利于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农业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农民收入的稳定增长。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保护广大农民利益的需要,在农业市场化进程中,个体农户是最弱小的竞争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完全被动的地位,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解决原集体经济组织“统”不起来,国家经济技术部门包揽不了,农民单家独户想干又干不了的事情,可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与经营规模,降低交易成本,取得社会分工带来的规模效益,并通过技术、信息、物资、流通等系列化服务,帮助成员增产增收。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需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实质是农业市场化,核心问题是建立市场、企业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成员是紧密的经济利益共同体,它代表农民的利益进入市场,按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原则把分散的农户组成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市场和龙头企业对接,形成新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能够确保农民取得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利益,有力地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在自愿互利的前提下,围绕本地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积极支持和鼓励农民兴办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民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努力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二)发展目标
  2006年——2010年,全市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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