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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地方公路及公路两侧广告设施经营权招标投标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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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佛府办[2006]7号
【发布日期】 2006-01-04
【实施日期】 2006-01-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佛山市地方公路及公路两侧广告设施经营权招标投标试行办法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交通局《佛山市地方公路及公路两侧广告设施经营权招标投标试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一月四日
 

佛山市地方公路及公路两侧广告设施经营权招标投标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公路及公路两侧广告设施管理,规范广告设施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公路条例》及省交通厅《广东省公路及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内地方公路及公路两侧广告设施经营权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地方公路及公路两侧,是指从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算(无边沟的从公路两侧防撞栏、防撞墙外侧五米起算),县道二十米,乡道十米以内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投标的内容是以投标人的经营资格、服务质量方案以及竞投的价格为评标依据。
  第四条 各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区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招标投标工作。
  第五条 广告设施经营权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以外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拟进行经营权招标的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佛山市地方公路非公路标志设置规划》的要求。
  中标人应按照《广东省公路及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管理规定》到管辖该公路的区地方公路管理站办理报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审批手续后,方可发布广告。
  第七条 招标人由各区地方公路管理机构承担,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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