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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印发乌兰察布市关于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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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发[2006]7号
【发布日期】 2006-01-04
【实施日期】 2006-01-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印发乌兰察布市关于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乌兰察布市关于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元月四日

 

乌兰察布市关于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实施意见

 

  金融生态环境是金融业生存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基础条件的总和。一个地区金融生态环境的和谐与否直接关系到该地区的金融吸引力,与地方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我市建成征信体系发达、金融法制健全、市场约束有力、金融市场功能完善的城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  一、建立组织领导机构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政府分管秘书长、人民银行行长和发改委主任任副组长,由市政法委、经委、财政、工商、司法、公安、法院、检察院、宣传、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各金融单位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乌兰察布市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暂设在市财政局)承担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  二、支持金融改革发展

  第二条 认真落实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大力支持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指导和监督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信贷资产分类工作,帮助国有商业银行加快清收不良信贷资产,鼓励国有商业银行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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