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聊城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3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一月四日 聊城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项目建设资金规范安全运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办法》、《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和《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聊城市审计局是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主管机关。县(市、区)审计机关按照法定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三条 审计机关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政府投资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必要时审计机关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所需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二章 审计范围 第四条 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