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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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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龙政综〔2006〕1号
【发布日期】 2006-01-04
【实施日期】 2006-01-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龙政综〔200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龙岩市人民政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抓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推行工作。已经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地区和部门,也要按照本工作方案开展工作,并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抓好完善、巩固、提高和落实工作,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创造经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

二○○六年元月四日


龙岩市人民政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闽政[2005]1号), 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市政府办公室于2005年6月23日印发了《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龙政办(2005)115号),2005年7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国务院《若干意见》),2005年11月2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05)203号,以下简称省《实施意见》),现根据国务院《若干意见》和省《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适用范围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其适用范围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执法部门合法委托开展行政执法的机关或组织及其执法人员。
  二、工作方法
  (一)明确职责,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要根据国务院《若干意见》、省《实施意见》和本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自身的职责和工作实际,认真制定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方案。
  1、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过程中,负有监督和组织职责。即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度,制定实施方案,审查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依据,确定执法主体,制定或者督促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必要的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检查各行政执法部门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定期组织对各行政执法部门评议考核。具体包括:
  第一,制定本辖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第二,依据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审查、确认、公布各执法机关的执法依据、执法主体资格、执法岗位、执法职责、执法程序、执法标准和执法责任。
  第三,制定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需要统一规范的配套制度。
  第四,检查、督促、指导下级政府和本级各执法部门的执法责任制工作,协调解决本级各执法部门之间在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第五,负责本级政府各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考评和总结表彰工作。
  第六,研究解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
  第七,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第八,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积极完成上级政府布置的推行执法责任制的工作任务。
  2、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行政执法机关作为行政执法主体,其职责主要是,在本级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机关的指导下,负责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并加强对下级机关的指导。具体包括:
  第一,制定本机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工作意见。
  第二,汇集并梳理由本机关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准。
  第三,依法确认本机关的执法人员,执法岗位,执法职责,执法程序、执法标准和执法责任,并细化、分解、落实到执法执法岗位、执法人员。
  第四,制定评议考核、责任追究方案,组织实施评议考核。
  第五,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追究,对于触犯刑律的或者应当给予政纪处分的,将案件移送有权机关处理;对其他应当给予责任追究的,由行政机关首长按照责任追究制度决定。
  第六,培训本系统、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提高政治、业务和法律素质,做好各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制定并组织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配套制度,并使之不断充实完善。
  第八,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机关报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搞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
  (二)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首要工作。要通过梳理执法依据,明确执法主体、执法岗位、执法职责、执法程序、执法标准和执法责任,建立行政执法责任体系。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1、责任单位。各级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都应对自身的行政执法依据进行梳理。其中,市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负责梳理本部门、本组织的行政执法依据;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系统的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由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组织进行;接受合法委托开展行政执法的机关或组织的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由委托机关组织进行。行政执法主体依法是人民政府的,其行政执法依据由具体承担审核、实际把关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梳理。
  2、基本要求。应梳理的行政执法依据包括: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职权。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不能作为执法依据梳理。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既要准确,又要完整,要注意与上级有关部门的行政执法依据相衔接,避免遗漏;注意与行政执法依据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相衔接,力求准确;注意与本部门“三定”规定中的行政执法职权相衔接,力求完整。梳理时,要对行政执法依据进行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格式详见附件。
  3、梳理的内容。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将本部门行政执法依据和行政执法权梳理出来,并分类编排,列明目录。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本部门行政执法的执法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部委规章、福建省地方性法规、福建省政府规章等;二是上述行政执法依据中规定的行政执法权,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监督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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