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安全工作的决定 郑政文〔2006〕5号 近几年来,我市大型文化体育活动频繁,较好地繁荣了人民群众文化体育生活,促进了精神文明建设和体育事业发展。但是,从另一方面看,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有些大型文化体育活动主办者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忽视安全,组织不力,险些酿成事故,教训深刻。为了进一步加强大型文化体育活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树立我市平安和谐的良好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参加人数200人(含200人)以上的演唱会、音乐会、体育比赛、民间竞技、健身气功以及游园、灯会、花会等民间传统活动等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以下统称大型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决定。 二、大型活动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大型活动的举办者,应当对大型活动的具体内容、安全保卫措施承担全部责任,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报举办地公安机关备案,并与公安机关签定安全责任协议书,明确安全责任。 三、公安机关是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今后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大型活动,除经文化、体育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外,必须在举办之日30日前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证。在公安机关审查许可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