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垂直管理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省、市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鲁政发(2003)102号)、《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滨政发(2003)152号)以及《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滨政办发(2003)6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责任,加强对全县农村义务教育的领导和管理 (一)认真贯彻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明确责任,加强管理,进一步促进农村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更好地为我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高速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二)县政府负责制定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制定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省政府实施办法,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核定学校教职工编制;负责中小学校长、教职工的管理;逐年增加教育经费预算,确保实现“三个增长”;依法征足用好城市教育费附加;调整县财政支出结构,全县教职工工资上划到县,由县财政按时足额发放,中小学公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负责组织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设立专项资金,不断改善办学条件;设立贫困生救助基金,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困难学生和残疾少年儿童全部享受“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的教学秩序;对镇有关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并作为考核各镇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要依据。 (三)镇政府负责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按有关规定划拨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按照县政府制定的中小学布局调整方案,负责新建校舍、危房改造、设施维修维护、设备购置等工作,并积极筹措经费,改善办学条件;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的教学秩序,治理校园周边环境。 (四)村民自治组织继续发挥在学校危房改造和布局调整、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维护学校安全以及正常教学秩序方面的积极作用,并负责组织村民积极开展捐资助学,努力提高和改善办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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