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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效能监察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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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景府发[2006]2号
【发布日期】 2006-01-05
【实施日期】 2006-01-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效能监察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行政效能监察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已经2005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一月五日


关于加强行政效能监察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

  加强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效能的监察,对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现就加强行政效能监察,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政效能监察的意义、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加强行政效能监察的意义。行政效能监察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行政行为、行政效率、行政质量进行的监督和检查。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对于转变政府职能,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对于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从严治政,依法行政,保证政令畅通;对于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强化服务宗旨,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树立政府良好形象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行政机关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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