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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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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发[2006]3号
【发布日期】 2006-01-05
【实施日期】 2006-01-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
鲁政发[2006]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一)就业工作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围绕全省“十一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市场就业方针,着力构建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就业培训体系、再就业援助体系、优惠扶持政策体系和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在重点解决好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问题的同时,统筹做好城镇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努力推动城乡就业全面协调发展,形成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做好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工作,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增强就业稳定性;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提高就业质量;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大力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逐步实现城乡统筹就业;积极做好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建设统一、规范、完善、开放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推进素质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主要目标是:从现在起到2008年,每年城镇新增就业106万人以上,其中失业人员再就业30万人,困难群体再就业8万人;每年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20万人以上,开展再就业和创业培训20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3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继续控制在4%以内。
  (三)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坚持通过发展解决就业问题,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就业工作的部署,围绕打造制造业强省,加快山东半岛出口加工区和城市群建设,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在制定新的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要注重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制定鼓励扶持政策,做大做强传统服务业,发展现代服务业,增强吸纳就业的能力。大力发展民营经济,进一步完善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和灵活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广开就业门路。坚持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积极培育劳务经济,推进城乡劳动者跨区域就业和境外就业。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按市场需求发展接续产业,引导劳动力转移就业。
  二、完善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失业人员就业
  (一)进一步明确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包括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国有、集体企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含符合规定条件的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一户两代、夫妻双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以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以上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扶持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就业扶持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到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各类企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人员按照国发(2005)36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
  (二)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持《再就业优惠证》并在税收扶持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性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年底前核准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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