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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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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办发[2006]1号
【发布日期】 2006-01-05
【实施日期】 2006-01-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今年入秋以来,我国部分地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对家禽业发展造成较大冲击。为减缓禽流感疫情对家禽业的影响,保持和促进家禽业持续稳定发展,按照企业和农户生产自救与国家适当扶持相结合、制定应急扶持措施与建立稳定发展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规定,现提出我省扶持家禽业发展的政策意见。
  一、对家禽免疫和疫区家禽扑杀给予财政补贴。对家禽高致病性禽流感实施全面强制免疫,免疫所需的疫苗费由省(含中央)、市、县财政承担。一旦发生疫情,对发生疫情的疫点周边3公里范围内的家禽实行强制扑杀,并由财政给予一定补偿。具体补贴办法按省财政厅、农林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农(2004)92号)执行。
  二、免征所得税,增值税即征即退,兑现出口退税,适当减免部分地方税。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禽类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并免征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孵坊)、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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