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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上海市市劳动保障局等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上海市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1-05
【实施日期】 2006-01-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教委、上海市市劳动保障局等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上海市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了深入贯彻2005年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的精神,大力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树立榜样,鼓励先进,推动本市职业教育事业在新时期取得快速健康发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6部门决定,拟在2006年初召开的上海市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上联合表彰在发展职业教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表彰名额及范围
  (一)上海市职业教育先进单位50个
  1、办学特色明显并取得显著成绩的高等或中等职业学校,含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职业学校、成人中专、技工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行业和企业教育培训中心。
  2、举办高等或中等职业教育院校成绩显著的部门和单位,含各区县教育管理部门及委、局、控股(集团)公司教育处等。
  3、支持职业教育发展,为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先进单位,含各级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发展改革、农业等管理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服务机构等。
  (二)上海市职业教育先进个人80名
  1、在本市高等或中等职业院校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教师等人员,含高等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与从事教学和学生管理、行政、科研、科技推广、后勤服务等工作人员。
  2、在职业教育的决策、组织、管理和研究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工作者,含各级国家机关、业务部门、研究机构工作人员。
  3、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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