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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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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06]1号
【发布日期】 2006-01-05
【实施日期】 2006-01-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6]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执法责任,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求,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总体要求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组织,要按要求、分阶段完成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二、依法界定执法职责
  依法界定执法职责,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性工作,涉及的法律依据多、部门多、职责交叉多,审核任务重,重点要把握好三个环节:
  (一)梳理执法依据。
  梳理执法依据,要做到“三准”:一是准确把握梳理对象,即行政机关所执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政府规章以及本部门“三定”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一般不作为执法依据)。二是准确把握梳理主体,即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好执法依据的梳理工作,梳理执法依据是各级政府的责任。三是准确把握梳理方法,在操作上,以“三定”方案为大的原则,具体梳理行政机关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在梳理过程中,要注意对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执行的执法依据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同时要注意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规范相结合;要注意与上级有关部门执法依据相衔接,避免遗漏;要注意与新制定、修改、废止执法依据相衔接,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
  行政执法部门要将梳理后的执法依据按照效力高低和颁布时间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事项,分类排序,列明目录,下发相关执法部门。
  执法依据的梳理工作,由各执法部门具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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