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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自制制剂价格的批复
【字体:
【发布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郑价工函〔2006〕2号
【发布日期】 2006-01-04
【实施日期】 2006-01-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自制制剂价格的批复
郑价工函〔2006〕2号
 
 
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你院《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关于自制制剂定调价申请报告》收悉。根据现行药品价格政策和药品自制制剂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你院的自制制剂销售价格批复如下:
  一、自制制剂的生产和使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严禁在市场上销售。本文批复的销售价格为最高零售价格,具体价格见附表。
  二、要加强自制制剂的价格管理,做好药品价格公示工作,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实施中如有变化,请及时反映,以便适时规范价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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