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制定的《山西省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制度》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1月6日 山西省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制度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2003)12号),维护全省金融稳定,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加强金融部门同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及时传导信息,保障我省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为我省经济金融健康、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内容 按职责分工的要求充分交流有关信息,综合分析经济金融领域内的风险状况。从机构与市场两个层面关注我省金融运行的风险程度,重点关注法人金融机构的安全运行情况;研究制定维护全省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的政策措施;提出促进我省金融安全与发展的政策建议;对于重大事项及突发事件,协调各方建立应急处置预案,共同维护我省金融稳定。 三、组织安排 由省人民政府牵头,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及政府有关部门参加,成立山西省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负责制定山西省金融稳定工作的总体指导意见和政策措施;按照职责分工,协调各成员单位协同配合;通报有关情况;处理有关金融稳定的重大事项等。协调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范堆相 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王茂设 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毛金明 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行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