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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少生快富”扶贫工程项目户给予优先扶持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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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06]4号
【发布日期】 2006-01-06
【实施日期】 2006-01-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少生快富”扶贫工程项目户给予优先扶持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
  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水利厅、农牧厅、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少生快富”扶贫工程项目户给予优先扶持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在农村实施的各类项目,认真抓好落实,真正体现对“少生快富”项目户的优先优惠,并于年底将落实情况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2006年1月6日
 

关于“少生快富”扶贫工程项目户给予优先扶持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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