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的报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 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5]1 00号)的要求,现将我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执法主体资格情况 (一)关于执法主体,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63号)规定,我省省级地税机关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机关有3个,分别是: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省政府直属行政机构)、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行政机构,副厅级建制)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行政机构,正处级建制)。同时,我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25号)对系统各级地税机关的设置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的规定,对以上3个机构中陕西省地方税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