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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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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陕政发〔2006〕1号
【发布日期】 2006-01-06
【实施日期】 2006-01-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2002年,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陕发(2002)16号),确定了我省积极就业政策的总体框架。几年来,在各地和有关部门、各社会团体、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对于促进全省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从总体上看,今后几年我省就业压力将会持续增加,面临形势依然严峻。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就业再就业工作

  (一)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在重点解决好体制转轨时遗留的再就业问题的同时,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有步骤地统筹城乡就业和提高劳动者素质,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继续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2007年底前基本解决体制转轨时期的历史遗留问题。重点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巩固再就业工作成果,提高就业质量,增强就业稳定性;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开发就业岗位的同时,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大力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和创业能力;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推行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推进劳务输出工作在规模和质量上有更大的发展,以带动县域经济的发展;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加快就业法制建设,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三)以经济发展促进就业岗位开发,千方百计扩大就业规模。
  1.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经济发展与促进就业并举,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提出相应的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在注重提高竞争力的同时,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加强对就业问题的调研和政策分析,积极探索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内在规律;及时分析国内外、省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对就业的影响,积极采取相应对策。
  2.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加大国有企业改革力度,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积极作用。全面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发展第三产业和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在推动第三产业和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中广开就业门路。
  3.在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同时,注重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增加就业容量。对就业容量大且有市场需求的行业,制定相应的鼓励增加就业的扶持政策。
  4.坚持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加快小城镇建设,引导和组织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向城市有序流动。大力发展劳务产业,推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按市场需求发展接续产业,引导劳动力转移就业。
  5.鼓励劳动者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就业,加快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四)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由地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审核程序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按照以前有关规定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可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到期满为止。
  税收减免政策不含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以外的其他城镇集体企业。
  2.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同时,进一步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对就业再就业的扶持力度。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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