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加强特殊环境下临时用电梯安全管理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1-06
【实施日期】 2006-01-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加强特殊环境下临时用电梯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及其他相关单位:
  为加强特殊环境下临时使用电梯(本通知所称特殊环境下使用电梯是指因建设、使用单位原因,永久性紧急报警装置不能开通或未能有效应答、层楼显示或呼梯按纽不能完全安装就位或无法固定,尚未完全具备移交条件,但又确需作为施工运载工具临时使用的新装电梯)的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
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发布)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就特殊环境下临时用电梯的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梯产权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一)应事先向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提出临时用电梯安全检验要求,阐明临时用电梯理由并附临时用电梯的安全措施。临时用电梯的安全措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临时用电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