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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居民事务工作站规范化建设要求》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1-06
【实施日期】 2006-01-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居民事务工作站规范化建设要求》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
  近年来,各区县、街道(镇)适应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社会事务社会化管理,逐步减轻居委会负担,积极探索社区居民事务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的建设。特别是市政府开展社区建设扩大试点工作以来,各区县、街道(镇)在合理设置工作站、理顺居委会与工作站的关系及推进工作站市场化、社会化运作等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和实践。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作站的建设,根据市委《关于加强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工作意见》(沪委[2004]17号文)和市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扩大试点工作指导要求》的精神,我局在广泛征求市、区有关部门和街道(镇)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上海市社区居民事务工作站规范化建设要求》,请参照执行。
  特此通知。

市民政局
二○○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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