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代表会议实施办法》、《上海市社区委员会章程》通知 沪民基发[2006]3号 各区县民政局: 近年来,尤其是社区建设扩大试点工作以来,不少街道(镇)在原有街道(镇)居民代表会议基础上,调整、完善了社区代表会议,并建立了社区委员会等社区协商议事机制,在反映社情民意、引导社区成员参与、评议和监督行政组织工作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进一步畅通社区民主参与渠道,规范社区代表大会和社区委员会建设,充分调动社区各方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和创作性,根据市委《关于加强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工作意见》(沪委[2004]17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扩大试点工作指导要求》的精神,我局在广泛征求市、区有关部门和街道(镇)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上海市社区代表会议实施办法》和《上海市社区委员会章程》,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二○○六年一月六日 附: 上海市社区代表会议实施办法(送审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充分发挥社区代表会议的作用,进一步加强社区民主和推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的有关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