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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代表会议实施办法》、《上海市社区委员会章程》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民基发[2006]3号
【发布日期】 2006-01-06
【实施日期】 2006-01-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代表会议实施办法》、《上海市社区委员会章程》通知
沪民基发[2006]3号


各区县民政局:
  近年来,尤其是社区建设扩大试点工作以来,不少街道(镇)在原有街道(镇)居民代表会议基础上,调整、完善了社区代表会议,并建立了社区委员会等社区协商议事机制,在反映社情民意、引导社区成员参与、评议和监督行政组织工作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进一步畅通社区民主参与渠道,规范社区代表大会和社区委员会建设,充分调动社区各方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和创作性,根据市委《关于加强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工作意见》(沪委[2004]17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扩大试点工作指导要求》的精神,我局在广泛征求市、区有关部门和街道(镇)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上海市社区代表会议实施办法》和《上海市社区委员会章程》,请参照执行。
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二○○六年一月六日
 
 
  附:
上海市社区代表会议实施办法(送审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充分发挥社区代表会议的作用,进一步加强社区民主和推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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