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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发[2006]5号
【发布日期】 2006-01-06
【实施日期】 2006-01-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现就新增建设用地供应中实施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通知如下。
  一、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适用范围
  各级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新增建设用地供应中,要严格限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除商业、旅游、娱乐、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以及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之外,其它项目用地可以按照协议方式出让供应。协议出让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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