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六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复议案件合法、公开、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本规则组织并听取当事人就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程序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活动。 本规则所称的当事人,是指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本规则所称的听证参加人,是指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翻译人员、勘验人、鉴定人。 第三条 本市各行政复议机关举行行政复议听证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行政复议的听证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