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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做好乡村债务的核实和化解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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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06]7号
【发布日期】 2006-01-07
【实施日期】 2006-01-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做好乡村债务的核实和化解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做好乡村债务核实和化解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解决乡村债务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我省许多地方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清理和化解乡村债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总体上看,这项工作发展仍很不平衡,一些地方乡村债务清理和化解进展缓慢;一些地方旧债尚未化解,新的乡村债务又有增加;有的乡镇为了解决财政收支矛盾,以举债弥补收支缺口,等等。这些问题如不认真加以解决,将严重影响基层政权组织和农村中小学校的正常运转,引发农民负担反弹,增加财政风险,影响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巩固。因此,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乡村债务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决克服等待观望思想,牢固树立“减债就是政绩,减债就是贡献”的观念,按照“制止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年化解”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从政策上、制度上、源头上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认真做好核实和化解旧债工作,切实把乡村债务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妥善处理解决好。
  二、区别情况,分类指导,认真核实和化解乡村债务
  认真做好乡村债务的清理核实工作。各县(市、区)要在2006年内全面完成清理核实乡村债务工作,摸清乡村债务的底数,加强审计工作,核销虚假债务,核实债务主体,锁定2005年底之前的旧债。在全面清理核实的基础上,合法合规地解脱债务担保(抵押),按照债务性质明确偿还责任,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分阶段化解乡村债务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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